物业服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物业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物业服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物业服务评估报告日;
(十四)物业服务评估师签名和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报告专用钢印印章。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评估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物业服务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